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辦法
更新于: 作者:本站 來源: 閱讀: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行為,依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產權交易機構依據《產權轉讓公告》的相關約定和產權標的具體情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建立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報價、一次報價、權重報價等。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經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產權交易機構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遞增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產權交易機構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權重報價,是指在產權交易機構的組織下,按照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評分體系,由產權交易機構網絡競價系統按照相應權重對競買人響應的受讓條件形成分值,將綜合分值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第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應當為網絡競價提供市場平臺的相關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
經紀會員應當為委托方提供有關網絡競價的業務咨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訓等服務,并配合產權交易機構執行相關規則,協調處理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五條 轉讓方及其經紀會員應當在確定競買人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施方案》(以下稱《競價方案》)的制作并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審核。采用權重報價方式的,經產權交易機構同意,《競價方案》的制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競價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擬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
《競價方案》中的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方案》中應當確定競買人編制《競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采用權重報價方式的,自《競價方案》發出之日起至《競買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競買人的經紀會員應當協助競買人,根據《競價方案》的要求制作《競買文件》。
競買人應當在《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當對《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經紀會員未認真核實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經紀會員將《競買文件》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應當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并對逾期提交的《競買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后,依據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及其經紀會員。
《競價方案》、《競買文件》、《競價結果通知書》是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完成《產權交易合同》的簽署。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當終結:
(一)《競買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二)提交的《競買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競買文件》少于《競價方案》規定數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經產權交易機構確認應當終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一節 多次報價
第十條 競買人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規定的競價時間內與經紀會員共同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產權交易機構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應價時間內,競買人可以自行報價,也可以授權經紀會員進行報價。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根據競價標的的具體情況確定應價時間,每一應價時間一般不少于60秒鐘。
首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下一次報價應當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每次報價應當不低于產權交易機構確定的加價幅度。
第十二條 應價時間截止,最后報價有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的,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二節 一次報價
第十三條 競買人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在規定的報價時段內登錄產權交易機構網絡競價系統。競買人可以自行或者授權經紀會員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一次加密報價。
競買人也可以根據《競價方案》的約定,在規定時間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經密封蓋章的報價單。
第十四條 競買人的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報價時段結束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網絡競價系統公示各競買人的報價。在有效的報價中,報價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價格相同的,報價時間或提交報價單時間在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三節 權重報價
第十五條 評分體系由權重指標和指標分值構成,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涉及的各項綜合因素,設定權重指標及各指標的分值。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轉讓方設定指標分值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權重指標一般包括產權受讓價格、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技術支持、財務能力等內容。其中,產權受讓價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總分值的50%。
第十六條 《競買文件》的有效性由網絡競價系統中設置的評分體系決定。發生下列情形時,《競買文件》無效:
(一)《競買文件》未完全響應《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的;
(二)競買價格低于《競價方案》設置的底價的;
(三)評分體系規定《競買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絡系統根據評分體系,對有效的《競買文件》打分形成競價結果,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將競價結果告知轉讓方。在競價結果中,得分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轉讓方及其經紀會員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競買人及其經紀會員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產權轉讓需要采用其他網絡競價方式的,可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產權交易項目特點,專項制訂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